2027行事曆-人事行政總處116年行事曆


人事行政總處擬定將推動修改「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」規定辦理國定假日逢例假日就補假的共識,放假方式以「逢週六就補週五、逢週日就補週一」方式。

民國116年(2027年)估算有121天的假期,連續假期共有9個:2027元旦、農曆新年假期、228和平紀念日、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、勞動節、國慶日、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、行憲紀念日、2027元旦連假。

2027元旦1月1日至1月3日,共計放3日;小年夜、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2月4日至2月10日,共計放假 7 日;228和平紀念日2月27至3月1日,共計放假3日;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(清明節)4月3日至4月6日,共計放假 4 日;勞動節4月30至5月2日,共計放假 3 日;國慶日假期10月9日至10月11日,共 3 天;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假期10月23日至10月25日,共 3 天;行憲紀念日假期10月24日至10月26日,共 3 天;2027元旦1月1日至1月3日,共計放3日

實際行事曆請以人事行政總處公佈為準!!

2027連假

假期名稱
日期
假別說明
休假天數
2027元旦
0101~0103
元旦(1/1)放假一天,放三天連假(1/1~1/3)
三天
農曆春節
0204~0210
春節年假,小年夜(2/4)放假一天,除夕(2/5)放假一天,春節(2/6~2/8)放三天,2/9~2/10 春節補假,共放七天(2/4~2/10)
七天
228和平紀念日
0227~0301
228和平紀念日逢週日,後一天補假,放三天連假(2/27~3/1)
三天
兒童節、民族掃墓節
0403~0406
兒童節、民族掃墓節(4/4、4/5)放假二日4/6補假,共放四天(4/3~4/6)
四天
勞動節
4/30~5/2
勞動節(5/1)放假一天,4/30補假,共放三天(4/30~5/2)
三天
國慶日
1009~1011
國慶日(10/10)放假一日,適逄週日,週一補假,共放三天(10/9~10/11)
三天
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
1023~1025
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(10/25)放假一日,共放三天(10/23~10/25)
三天
行憲紀念日
1224~1226
行憲紀念日(12/25)放假一日,適逄週六,週五補假,共放三天(12/24~10/26)
三天
2028元旦
1231~0102
元旦(1/1)放假一天,適逄週六,週五補假,放三天連假(12/31~1/2)
三天

2027人事行政總處手機分月速查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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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7行事曆-人事行政總處116年重要節日日期

一月
二月
三月
元旦(1/1,放假一日)
送神(1/31,農曆12月24日)
送神(2/11,農曆12月24日)
除夕及春節(2/4~2/8,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,放假五日)
春假補假(2/9~2/10,放假二日)
西洋情人節(2/14)
天公生(2/14,農曆正月初九)
元宵節(2/20,農曆正月十五)
和平紀念日(2/28,紀念228事件,放假一日)

和平紀念日補休假(3/1)
婦女節(3/8)
植樹節(3/12)
白色情人節(3/14)
反侵略日(3/14)
復活節(3/28)
青年節(3/29,革命先烈紀念日)
四月
五月
六月
愚人節(4/1)
兒童節、民族掃墓節(4/4,4/5放假二日)
兒童節補假(4/6)
世界地球日(4/22)
媽祖生(4/29,農曆三月廿三日)
勞動節補假(4/30)
勞動節(5/1,放假一日)
母親節(5/9,5月第二個星期日)
國際護士節(5/12)
佛誕日.浴佛節(5/13,農曆四月八日)
端午節(6/9,農曆五月初五,放假一日)

七月
八月
九月
解嚴紀念日(7/15)
鬼門開(8/2,農曆七月初一)
父親節(8/8)
七夕情人節(8/8,農曆七月初七)
空軍節(8/14)
中元節(8/16,農曆七月十五)
祖父母節(8/23,八月的第四個星期日)
鬼門關(8/31,農曆七月底)
軍人節(9/3,軍人放假一日)
中秋節(9/15,農曆八月十五,放假一日)
教師節(9/28,放假一日)
十月
十一月
十二月
重陽節(10/8,農曆九月初九)
國慶日(10/10,放假一日)
國慶日補假(10/11,放假一日)
臺灣聯合國日(10/24)
臺灣光復節(10/25,放假一日)
萬聖節(10/31)
國父誕辰(11/12)
感恩節(11/25,11月第四個星期四)
平安夜(12/24)
行憲紀念補假(12/24,放假一日)
行憲紀念日(12/25,放假一日)
聖誕節(12/25)
全國客家日(12/28)
元旦補假(12/31,放假一日)


2027年-24節氣

一月
二月
三月
小寒(1/5,農曆11/128
大寒(1/20,農曆12/213
立春(2/4,農曆12/28)
雨水(2/19,農曆1/14)
驚蟄(3/6,農曆1/29)
春分(3/21,農曆2/14)
四月
五月
六月
清明(4/5,農曆2/29)
穀雨(4/20,農曆3/14)
立夏(5/6,農曆4/1)
小滿(5/21,農曆4/16)
芒種(6/6,農曆5/2)
夏至(6/21,農曆5/17)
七月
八月
九月
小暑(7/7,農曆5/23)
大暑(7/23,農曆6/10)
立秋(8/7,農曆閏6/25)
處暑(8/23,農曆7/11)
白露(9/7,農曆7/26)
秋分(9/23,農曆8/13)
十月
十一月
十二月
寒露(10/8,農曆9/9)
霜降(10/23,農曆9/24)
立冬(11/7,農曆10/10)
小雪(11/22,農曆10/25)
大雪(12/7,農曆11/10)
冬至(12/22,農曆11/25)


人事行政總處公佈民國116年公務人員行事曆

 

民國116年公務人員行事曆預排版(非官方)結合農曆及重要節日

2027行事曆

 

民國116年公務人員行事曆(人事行政總處版本)尚未公佈

 

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」條文(114年5月28日 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171號令公布)

第 1 條
為彰顯紀念日及節日之特殊意義,並規定放假日期及舉行慶祝或紀念活動,
以紀念國家發展歷史、傳承各族群傳統民俗及促進多元文化發展,特制定本條例。
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,依本條例之規定。

第 2 條
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

第 3 條
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:
一、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:一月一日。
二、和平紀念日:二月二十八日。
三、國父逝世紀念日:三月十二日。
四、反侵略日:三月十四日。
五、民族平等紀念日:三月二十一日。
六、革命先烈紀念日:三月二十九日。
七、言論自由日:四月七日。
八、原住民族抵抗日:六月二十六日。
九、解嚴紀念日:七月十五日。
十、原住民族日:八月一日。
十一、終戰紀念日:八月十五日。
十二、八二三紀念日:八月二十三日。
十三、國家防災日:九月二十一日。
十四、孔子誕辰紀念日:九月二十八日。
十五、國慶日:十月十日。
十六、臺灣聯合國日:十月二十四日。
十七、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:十月二十五日。
十八、國父誕辰紀念日:十一月十二日。
十九、行憲紀念日:十二月二十五日。
二十、全國客家日:十二月二十八日。

第 4 條
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,其餘均不放假:
一、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。
二、和平紀念日。
三、孔子誕辰紀念日。
四、國慶日。
五、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。
六、行憲紀念日。

第 5 條
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:
一、民俗節日:
(一)春節:農曆一月一日。
(二)元宵節:農曆一月十五日。
(三)清明節:定於清明日。
(四)端午節:農曆五月五日。
(五)中元節:農曆七月十五日。
(六)中秋節:農曆八月十五日。
(七)重陽節:農曆九月九日。
(八)除夕:農曆十二月之末日。
(九)原住民族歲時祭儀: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,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
  及徵詢各該原住民族部落意見後公告,並刊登政府公報。
二、道教節:農曆一月一日。
三、消防節:一月十九日。
四、農民節:定於立春日。
五、婦女節:三月八日。
六、植樹節:三月十二日。
七、青年節:三月二十九日。
八、國際醫師節:三月三十日。
九、兒童節:四月四日。
十、佛陀誕辰日:農曆四月八日。
十一、勞動節:五月一日。
十二、國際護理師節:五月十二日。
十三、母親節:五月第二個星期日。
十四、環境日:六月五日。
十五、國家海洋日:六月八日。
十六、警察節:六月十五日。
十七、漁民節:七月一日。
十八、父親節:八月八日。
十九、祖父母節:八月第四個星期日。
二十、軍人節:九月三日。
二十一、國民體育日:九月九日。
二十二、教師節:九月二十八日。
二十三、海巡節:十一月八日。
二十四、中華文化復興節:十一月十二日。
二十五、身心障礙者日:十二月三日。
二十六、人權日:十二月十日。
二十七、移民日:十二月十八日。
二十八、其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日。

第 6 條
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除夕及春節: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,放假五日。
二、兒童節、清明節、勞動節、端午節、教師節及中秋節:均放假一日。
三、原住民族歲時祭儀: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。
四、消防節及警察節: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。
五、軍人節:依國防部規定放假。
六、海巡節:依海洋委員會規定放假。
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,於前一日放假。但逢星期四時,於後一日放假。
第一項以外之節日,均不放假。

第 7 條
紀念日,各機關應懸掛國旗,並由相關機關、團體及學校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、 孔子誕辰紀念日及國慶日舉行紀念活動。
二、革命先烈紀念日舉行春祭國殤。
三、和平紀念日應全國下半旗一日,舉行紀念活動。
四、其他紀念日得依其性質舉行紀念活動。
節日,各機關、團體及學校得依其性質,舉行紀念、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。

第 8 條
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者,應予補假。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,除其他法令另有規
定者外,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並公告之。

第 9 條
第四條、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,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交通運輸、警察、消防、海巡、醫療、關務、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、輪休制度之政府
  機關或機構,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。
二、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、學校,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,由目的事業主
  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。
三、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,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。

第 10 條
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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