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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貸延長至30年 銀行提九條件

20081206【經濟日報╱記者呂郁青/台北報導】

針對國民黨立委提案將房貸期限由20年放寬到30 年,銀行公會4日火速開會,通過民眾只要符合自住、繳息正常等九大條件,就算不是非自願失業,也可以向銀行申請延長房貸到30年。

銀行公會10月29日曾針對非自願失業勞工,延長寬限期三年到五年、並放寬房貸年限可延長到30年。

至於不是非自願失業者,銀行公會授信委員會4日也開會通過九項條件,只要房貸戶符合,便可將房貸延長到30年。
這九大條件包括:
一、不限非自願性失業勞工也可申請展延;
二、延長房貸時間不得超過30年;
三、限自用住宅房貸;
四、一家一戶為限。
五、客戶過去繳息正常;
六、本金餘額以600萬元為限;
七、房貸戶繳完30年房貸後的年齡必須低於75歲;
八、當初申請債務協商或已申請10月底非自願失業寬限還款案者不得重複申請;
九、若房貸有保證人,需先經保人同意。

依上述九條件,超過45歲的人,可能就沒有辦法申請延長房貸至30年。

不過,銀行主管建議,若房子座落在台北市,又有誠意還款,可以直接跟銀行協商房貸還款方式,不一定要引用銀行公會版本,銀行對自住型房貸通常會願意彈性調整。

銀行主管表示,房貸本來就是採取契約自由原則,銀行公會訂定的通則未必對客戶較有利,以10月底非自願失業勞工的房貸寬延條件,就較許多銀行現行個案處理的寬延條件更嚴格。

例如,依銀行公會版本,20年房貸寬限期最長三年,30年房貸寬限期五年;但不少老行庫目前20年房貸寬限期都比三年還長,像華銀等行庫的寬限期最長五年,貸款人若真的有還款困難,與銀行協商後可以再延二年,等於寬限期最長可達七年,而且客戶申請時,銀行也不會特別向金融聯徵中心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