銀行債務催收之強制執行程序

一、何謂強制執行

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,債務人仍不履行義務,此時得請求國家機關(法院)運用強制力,以實現其權利。

二、強制執行名義種類

1、確定之終局判決
2、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
3、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(如調解筆錄)
4、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
5、抵押權人或質權人,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,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
6、其他依法律之規定,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者(如本票裁定)

三、強制執行之標的

1、不動產
2、動產
3、其他財產權
(1)薪資債權、租金債權
(2)存款債權
(3)股票

四、強制執行之執行程序

1、責任財產之決定:執行標的應為債務人所有之財產
(1)動產:以佔有為標準
(2)不動產:以地政機關登記名義之外觀為依據
(3)其他財產權:以債權人陳報為原則
(4)不動產之出產物(天然孳息):視與不動產分離與否,未分離仍屬不動產之一部份,分離者為動產屬有權收取孳息之人
2、扣押程序:查封。不動產尚須測量增建物、鑑價。
3、換價程序:
(1)除去障礙(如.租賃權之排除)
(2)一拍→二拍→三拍→特別拍賣(每次減拍賣8成)
4、分配程序:土增稅→執行費→抵押債權→其他優先權→普通優先權